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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出版社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区别

發布人:管理员   發布時間:2014-4-15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实际上是一切可以视为作品的智力创作成果的统称,它与“作品”是同一概念。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通常被视为人的思想或情感的一种外在表现的产物,确切地说,它是人对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一种认识的外在表现的产物,即客观事物在人的头脑中直接或间接(感觉形式或思维形式)的反映,再通过语言、文字、符号、色彩 线条或声音等传达媒体获得的物质存在。单纯的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没有通过某种传达媒体表现出来,例如一首诗的腹稿,不足以构成作品。同样,不反映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单纯表现,例如一个机械零件,一盘菜肴,一场体育比赛,等等,仅仅是技术或技巧的产物,也不足以构成作品。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也不以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大小为必要条件。只要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的表现的产物,即使没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也仍然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也不一定是完整的智力创作成果。一部预期的作品即使只完成了一部分,这部分也仍然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受到保护。构成创作的条件是为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采取的行动;行动的结果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应该明确的是,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必然是表现本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不可能是表现他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