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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版权示范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發布人:管理员   發布時間:2014-3-25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带动版权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提升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版权保护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香港出版社了解到,全国版权示范城市,是指能够有效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版权保护措施得力,市场运作规范,版权产业在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城市(不含直辖市)。
  全国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产业发展、版权保护与管理、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成绩,并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经营市场。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成绩,并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申报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国具有推广价值。(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四)建立健全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版权资产权属明晰、管理规范。(五)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机制,其员工具备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